【以案释法】博望法院:租赁挖机不给钱却说是民间借贷纠纷?
2022年4月,陈平平(化名)向易康康(化名)租用挖机从事土方工程。同年6月,双方经结算,并由陈平平出具欠条1份,载明:“今欠到易康康挖机费叁万叁仟元(33000)整,到2022年7月30日付清。”陈平平在欠款人处签名。届期经多次催要,陈平平至今未向易康康给付挖机款且拒*与其沟通,以至成诉。
陈平平辩称,其与易康康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于2021年12月向易康康借款27500元,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其向易康康返还借款共计14000元,尚欠易康康借款13500元,易康康认为其已归还的14000元是借款利息,而就借款本金27500元及其之后的利息,易康康强迫其出具了工程款33000元的欠条,另易康康的挖机没有为其提供劳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平平向易康康租用挖机,双方经结算并由陈平平出具33000元欠条,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该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约定挖机费33000元于2022年7月30日付清,陈平平逾期未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故对易康康要求陈平平给付挖机费33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陈平平辩称,其与易康康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法判决陈平平十日内给付易康康挖机租赁费33000元。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原标题:《【以案释法】博望法院:租赁挖机不给钱,却说是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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