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博望法院:可以无理由不缴物业费吗?
2014年,被告吴晓鹏(化名)购买了博望花花家园小区的房屋一套。
2020年8月,委托方(甲方)博望区A村村民委员会、A村某家园业主委员会与受委托方(乙方)诚意物业公司签订《花花家园小区物业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此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物业费由乙方按0.5元/平方米收取。公共水电费由乙方按100元/户/年收取。业主交纳物业费或由物业代收、代交的费用逾期的,从享受服务满一年之日起继续不交物业费的,乙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自2020年起,刘某连续两年未向原告诚意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两年物业费和公共电费共计1784元。
花花家园小区业主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与诚意物业公司签订的《花花家园小区物业合同》,合法有效,对物业公司及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诚意物业公司已履行了物业服务,吴晓鹏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也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吴晓鹏至今未付物业服务等费用1784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诚意物业公司诉请吴晓鹏支付物业服务等费用1784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一、业主收房之后,在条件成熟时,应及时、依法成立业务委员会,以便更好的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共治共管,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在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很好的履行物业管理及维护等职责的情况下,业主可否拒付物业费?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们平时应注意固定或保留证据,以便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材料,法院才能视情况对是否减免物业费作出判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或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原标题:《【以案释法】博望法院:可以无理由不缴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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