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0亩!马鞍山这里迎来大规模拆迁一批人身价要涨!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新一批马鞍山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其中被征地涉及博望区丹阳镇、新市镇、博望镇,共计征地面积约1430.17亩,用于城镇建设。
1、 博望区博望镇横山林场、红阳村山芋村民组等, 征收土地约 1055.43亩
2020年4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S442(秦岭大道—S247)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0〕149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横山林场、红阳村山芋村民组、下迟村民组、西城村集体、丹阳镇集体、丹阳镇近城村集体、近城村查杨村民组、瓦窑村民组、王大村民组、小垾子村民组、窑塘村民组、袁塘村民组、中心村民组、龙山村集体、龙山村大吴村民组、小吴村民组、马厂村民组、前庄村民组、山口村民组、官庄村民组、太平村民组、吐水村民组、夏家村民组、润州村集体、润州村黄坝村民组、千古坛村民组、沈村村民组、小五村民组、钟庄村民组、团结村集体、团结村禅上村民组、陈家村民组、南社村民组、三小村民组、亭头圩村民组、童城村民组、下庄村民组、新市镇澄心村后城村民组、上山村民组、横山村东赵村民组、洪庙村集体、洪庙村陈头村民组、官驿村民组、老村村民组、洪西村民组、来龙村西山村民组、刘山村集体、刘山村大塔村民组、大塘村民组、胡家村民组、老鸦村民组、骆家村民组、陀庄村民组、小塔村民组、朱庄村民组等集体土地70.3622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共计70.3622公顷,其中农用地62.8322公顷(其中耕地50.9902公顷),建设用地7.0253公顷,未利用地0.5047公顷。
2、博望区新市镇横山村南庄村民组、来龙村龙岗民组,征收土地约96.56亩
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9年第2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0〕53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横山村南庄村民组、来龙村龙岗村民组等集体土地6.4375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横山村南庄村民组、来龙村龙岗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6.4375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6.2746公顷)。
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9年第2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0〕54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城村塘合村民组集体土地7.4038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城村塘合村民组集体土地,共计7.4038公顷,其中农用地6.2553公顷(其中耕地5.3135公顷),建设用地1.1485公顷。
4、 博望区新市镇来龙村西山村民组、横山村东山、南庄村民组 , 征收土地约21.01亩
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9年第2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0〕55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来龙村西山村民组、横山村东山村民组、南庄村民组等集体土地1.405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来龙村西山村民组、横山村东山村民组、南庄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1.405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2904公顷)。
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9年第3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0〕56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石家村民组、天堂村民组、陶圩村民组等集体土地5.6265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石家村民组、天堂村民组、陶圩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5.6265公顷,其中农用地5.6252公顷(其中耕地5.3622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未利用地0.0011公顷。
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9年第2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0〕52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润州村上河东村民组、中河东村民组等集体土地4.1182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润州村上河东村民组、中河东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4.1182公顷,其中农用地2.2765公顷(其中耕地2.0782公顷),建设用地1.8417公顷。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暂时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马博政办〔2016〕69号)和《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博望区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博政办〔2016〕8号)等规定办理,待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按新公布的标准予以补差。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横山林场、涉征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级征收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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