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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一批土地征收、安置方案公告来了!涉及博望区

admin7个月前 (09-26)博望产业信息22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2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1089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博望丹阳镇近城村陈城村民组、新市镇来龙村西山村民组等集体土地5.6657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9年3月14 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博望区丹阳镇近城村陈城村民组、新市镇来龙村西山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5.6657公顷(合84.9855亩)。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博望区丹阳镇近城村陈城村民组、新市镇来龙村西山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博望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实施货币化安置。

  1、以上费用发放由近城村、来龙村村委会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39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补助,以本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期为受理截止时间。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2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9〕3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庆社区杆子村民组、大塘村民组、西阳村民组,前进社区大安村民组、小安村民组、陈村村民组、孙庄村民组、秦坳村民组、鲁村村民组等集体土地20.0383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9年3月14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0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庆社区杆子村民组、大塘村民组、西阳村民组,前进社区大安村民组、小安村民组、陈村村民组、孙庄村民组、秦坳村民组、鲁村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20.0383公顷(合300.5745亩)。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庆社区杆子村民组、大塘村民组、西阳村民组,前进社区大安村民组、小安村民组、陈村村民组、孙庄村民组、秦坳村民组、鲁村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政秘〔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1、以上费用发放由宝庆社区、前进社区以银行存折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39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细则》(马政办〔2008〕97号)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1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9〕5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社区陈村村民组、孙庄村民组、小安村民组、秦坳村民组等集体土地7.0468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9年3月14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0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社区陈村村民组、孙庄村民组、小安村民组、秦坳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7.0468公顷(合105.702亩)。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社区陈村村民组、孙庄村民组、小安村民组、秦坳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政秘〔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39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细则》(马政办〔2008〕97号)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7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张村村民组、芮西村民组、芮东村民组等集体土地5.0518公顷用于城镇建设。马鞍山市政府于2019年3月14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07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张村村民组、芮西村民组、芮东村民组等集体土地面积5.0518公顷(合75.777亩)。

  本次征地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具体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张村村民组、芮西村民组、芮东村民组等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雨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本次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和《马鞍山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马政秘〔2015〕74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依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实施货币化安置。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为390元。

  六、农业人员安置和一次*********补助的受理截止时间按43号令和《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实施细则》(马政办〔2008〕97号)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关于马鞍山市2013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3〕550号)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霍里村石塘村民组集体土地2.6965公顷。市政府分别于2013年10月31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3年第84号)。

  花山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经对霍里街道霍里村石塘村民组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调查、登记并拟定了《霍里村石塘村民组三期改造地块二(2013年度第9批次实施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霍里街道霍里村公示栏、征迁现场进行张榜公示,被征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均未提出异议。现公告如下:

  1、本次征收花山区霍里街道霍里村石塘村民组集体土地总面积2.6965公顷(合40.4475亩)。

  2、本次征地依据市政府第43号令实施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见下表:

  (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花山区霍里街道霍里村石塘村民组自行组织分配,用于解决本村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花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1、以上费用发放由花山区征管局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在霍里村村委会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2、凡经批转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养老金发放标准为390元。

  1、拆迁范围:东至观湖路;南至湖南东路;西至恒山路;北至星光大道的所有房屋。

  1、拆迁面积:霍里街道霍里村石塘村民组被拆迁范围内住宅面积约9600㎡。

  2、拆迁补偿标准:对符合住房安置条件和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可的住户每户160平方米范围内的房屋依据其结构按第43号令标准予以补偿,超出规定面积的房屋按违章建设处理,如自行在规定时限内拆除的,给予80元/平方米的自行拆除补助费。

  根据《关于本次征迁拆违攻坚战中集体土地上非住宅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马征〔2010〕第16号)的规定对非住宅用房征迁补偿采取以下方式:

  (1)对2005年12月航拍图上没有图斑或其后加建的非住宅用房,按违法建设予以限期拆除。

  (2)对历次卫片查出的未经处理的各类违法住宅,按违法建设及时处理。(3)对近年来为套取征迁补偿费而建造的无产品、无经营、无纳税、无设备、无员工的“套补厂房”,按违法建设严格处理。

  (4)对历次征迁补偿后迁址建的违法建设和其他设施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5)对在征区域内正常生产经营。依法纳 税的规模企业、图斑内面积的建构筑物(图斑外新增建设不得补偿),征迁时规模企业和非规模企业分别按43号令及有关规定补偿标准的70%和6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不支付搬迁、安装费等。按规定时限内不配合征迁的,一律按违法建设无偿拆除。

  3、补偿数额:霍里街道霍里村石塘村民组被拆迁房屋补偿数合计为1152000元。

  3、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费用共计773.76万元;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的,按户应安置人员×30㎡×被征迁项目*近的三个可比实例普通高层商品房市场评估均价+户可增购面积×(被征迁项目*近的三个可比实例普通高层商品房市场评估均价-建安成本价2080元/㎡)。

  4、支付方式:住房拆迁补偿费、搬家费、奖励费等由花山区征管局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在霍里村村委会直接支付给各征迁户。

  (1)被征迁项目*近的三个可比实例普通高层商品房市场评估均价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为评估基准日,由被征迁户代表和区征管局共同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认后作为被征迁项目*近的三个可比实例普通高层商品房市场评估均价。

  (2)货币化住房安置总款以户为单位,由用地单位支付。安置总款=户应安置人员×30㎡×被征迁项目*近的三个可比实例普通高层商品房市场评估均价+户可增购面积×(被征迁项目*近的三个可比实例普通高层商品房市场评估均价-建安成本价2080元/㎡)。

  (3)本次其中被征迁项目*近的三个可比实例普通商品房范围:恒大绿洲小区、秀山湖壹号、信达城小区。

  七、本公告日期为土地、人员、住房安置截止时间。上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对上述方案如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视为没有异议。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农业人口。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成果为准。

  (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

  (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

  (七)征地转户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转户花名册为准),在历次征地中应安未安人员。

  (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人员不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安置。但可以办理户口农转非;

  第十七条 应安置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抄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在支付下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区政府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

  (一)不满16周岁人员(含政策性移民时随父母生活统一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

  (二)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5万元;

  (三)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原征地撤组转户时不满16周岁未安置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8000元。

  第十九条将下列人员应得的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发放生活费:

  第二十条经批准安置的农业人口,由公安部门及时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十二条征地应依法据实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本办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乘以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擅自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栽种树木或挖塘养鱼等,按原使用用途计算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需要复建的,由用地单位复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迁移费。不需复建和不能迁移的附着物,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据实补偿给所有权人。

  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其中,被拆迁人为企业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一)拆迁非住宅房,拆迁补偿款按住房补偿标准结合各类结构层高计算补偿。拆迁非住宅房中的附房、披房不加价;

  (二)被拆迁工厂、站场、仓库堆栈中的设备、设施属破坏性拆除的应以评估价为依据给予补偿;

  (三)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费按征收公告日期前3个月税后利润计补3个月。需搬迁设备的,搬迁、安装费按拆迁企业设备总价值的5%给予补偿;

  (四)拆迁学校、医院、敬老院、村委会(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或置换的,按拆迁非住宅房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有关承租人补偿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房补偿标准的1.1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搬迁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其它用途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在批准、许可的面积外违法建设的附着物、住房;

  第二十九条征收郊区专业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5000元/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区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一)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持有建房证、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二)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安置人员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有合法住房的人员。

  原有常住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户口,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镇住房福利(含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单位集资建房)的除外。

  (三)通过继承、赠予、买卖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实际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第三十二条住房拆迁安置实行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方式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对应予住房安置的人员按每人3万元计付住房安置款,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5万元。配购安置房面积为每个符合拆迁安置人员20平方米,独生子女和丧偶者另加10平方米。

  特困户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不足以购置应安置标准内安置房的,差额款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

  每个应予住房安置人员按30平方米实行等面积产权调换,互不支付差价。对于被拆迁原合法住房面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应安置面积的,按原面积予以调换安置;高于应安置面积的,高出部分按拆迁住房重置价补偿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三条远郊、线型工程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实行货币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自拆自建方式安置。

  实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的120%标准予以补偿。自拆自建宅基地征迁补偿、“三通一平”及公共设施建设等费用按每户4.6万元由区政府统筹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户分户安置原则和人均被拆迁住房合法面积认定依据市政府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拆迁房屋,应支付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需临时自行安置过渡的,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后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可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费。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房拆迁需要转学的,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出具的《马鞍山市住房拆迁户子女转学证明》,教育部门应根据其拆迁后的实际过渡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不得收取跨地区借读费。

  第三十七条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款或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调换应安置面积的购房款均由用地单位支付给区政府。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出具的《马鞍山市拆迁安置证明》,财税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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