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汉台区和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汉台区和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汉台区和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1 09:48:42
发布时间:2019-05-21 10:09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陕税二〔1988〕052号)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繁荣程度和市政建设状况,现将调整后的汉台区和经济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汉台一等区:东至东一环路(朝阳路),南至南一环路(风景路——西段为现规划路段),西至西一环路——青龙路,北至青龙路——北一环路(西段为现规划路段);该范围内执行汉台区一等地标准,即每年15元/m2。
(二)汉台二等区:东至龙亭路(规划中)——新站路(规划中)——惠府路(规划中),南至金华路(规划中)——滨江路(含汉江桥北广场),西至滨江路——西新街——兴元路(规划中),北至石马路;该范围内未列入汉台区一等地的区域执行汉台区二等地标准,即每年12元/m2。
(三)汉台三等区:东至博望路(规划中)——兴汉路——凌云路(规划中),南至逊志路(规划中)——滨江路,西至西二环路,北至翠屏路(规划中);该范围内未列入汉台区一、二等地的区域执行汉台区三等地标准,即每年8元/m2。
(四)经济开发区三等区:经济开发区北区内东至傥骆路(规划中),南至翠屏路(规划中),西至兴元路,北至北外环路(108国道);开发区南区内东至梁山路(规划中),南至南海路(规划中)——濂泉路(规划中)——南郑大道,西至梁山大道(规划中),北至龙岗西路(规划中);该范围内执行开发区三等地标准,即每年5元/m2。
(五)四等区:汉台区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兴元汉文化旅游休闲度假区、滨江新区全部范围,以及铺镇产业工业园区、褒河装备制造工业园区、褒河物流园区全部范围;该范围内未列入前述一、二、三等地区域的,执行城区四等地标准,即每年4元/m2。
(一)一等区:铺镇、河东店镇、宗营镇
1.铺镇:东至新铺敬老院——新铺小学(含),南至铺镇产业工业园区以北,西至西汉高速公路引道以东,北至染房营大桥——阳安铁路线——新铺敬老院(含);
2.河东店镇:东至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生活区——三水厂(含),南至褒河装备制造工业园区以北,西至褒河大桥——南干渠——化工队(含),北至沥水沟口(含);
3.宗营镇:现状建成区范围。东至316国道以东约1公里(宗营中学)(含),南至宗营供电所(含),西至316国道以西约300米(兴汉机械公司新征地)(含),北至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含)。
上述范围内执行建制镇一等地标准,即每年6元/m2。
(二)二等区:武乡镇、汉王镇、徐望镇;河东店镇、宗营镇、老君镇、铺镇、武乡镇、徐望镇道路沿线.武乡镇:现状建成区范围。东至武乡镇中心小学——武乡中学,南至新南街(含),西至330变电站,北至东干渠以南。
2.汉王镇:现状建成区范围。东至汉王变电所(含),南至移民小区(含),西至王家岭小学(含),北至水泥厂(含)。
3.徐望镇:现状建成区范围。望江片区东、北至十天高速公路,西至铺汉路(铺镇至汉王)以西约200米处,南至南干渠;以及铺汉路(铺镇至汉王)沿线米范围内非农业用途的应税土地(含实际用地100米以外不可分割部分)。
4.河东店镇、宗营镇、老君镇、铺镇境内108国道沿线国道沿线米范围内非农业用途的应税土地(含实际用地200米以外不可分割部分)。
5.老君镇——武乡镇境内汉武路沿线、新桥——铺镇境内兴汉路沿线、铺镇——徐坡——汉王境内铺汉路沿线米范围内非农业用途的应税土地(含实际用地200米以外不可分割部分)。
上述范围内执行建制镇二等地标准,即每年3元/m2。(除标记外,范围分界以道路中心线为准)
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汉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汉江工具有限公司;汉江机床铸锻件有限公司;褒河火车站及六一二库所在区域内;执行工矿区土地标准,即每年3元/m2。
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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