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望区征管中心:关于《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政策解读
博望区征管中心:关于《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政策解读
博望区征管中心:关于《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政 策解读 2021 年 1 月 29 日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印发《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暂行标准》(马博政〔2021〕9 号),现解读: 一、调整依据及背景 (一)调整依据 本次《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调整和修改的主要依据 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 发〔2010〕9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 〔2020〕32 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 48 号)、《马鞍山市市 区被征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马政办秘〔2020〕96 号)、《马鞍山 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马博政办(2016)69 号)等。 (二)调整背景 2019 年 4 月,市征管中心调整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办法(市 48 号令),2020 年 6 月,省 政府公布新的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同年 9 月,市政府对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我区原《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中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标准和方式等内容不符合省市新相关规定,必须要进行调整。二是近年来,原《马鞍山 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中适用的相关配套政策,如:社保、户籍 制度、计生等政策相继进行修改,我区原《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 行标准》中此类适用政策亟需调整。 二、基本思路和原则 首先,保证《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与上 位政策保持一致,如:土地和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一些核心内容。 其次是结合我区征迁工作实际,规避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普遍矛盾,更好地体现政策 公平、公正原则,如:不同结构房屋拆迁时一律实行产权调换,互不补差价等; 再次是,针对征迁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原有一些实际无法执行的规定,增减了一些条 款,如废止了原政策中祠堂拆迁予以还建及企业拆迁后优先进入园区的一些相关规定等; *后是近年来对《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作出的一些 补充意见,在本次调整中明确下来。 三、研究过程 2020 年初,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区征管中心启动调整《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草拟工作;2020 年 5 月 26 日,召开集体土地征收政策调整征求意 见会,共提出三类 7 条建议;2020 年 6 月 9 日,区长易茂林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马鞍山市博 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调整工作; 2020 年 7 月 3 日,召开听证会, 三镇分管征迁负责人及征迁办主任、村委会代表,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区党代表、群 众 1 名参加;2020 年 8 月 13 日,召开专家论证会;2020 年 8 月 18 日,区相关部门组成的评 估小组开展《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调整的风险评估并作 出评估报告;2020 年 8 月 25 日,区征管中心向区司法局发关于《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 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出具法律意见的函;2020 年 9 月 8 日,法律顾问对《马鞍山 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调整内容出具法律建议书;2020 年 9 月 14 日,区司法局出具项目合法性审查意见书。2020 年 11 月 12 日,《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 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已在区政务公开网公开征求意见满 10 个自然日,未收到反 馈意见。区征管中心结合各类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马鞍山市博望 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送审稿)》。2020 年 12 月 17 日,经区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研究,原则同意《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送审 稿)》。2021 年 1 月 25 日,博望区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四、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 我省征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规定我市主城区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此次《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将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费调整为全部足额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本次《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根据《马鞍山市集体土 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规定做了同步调整。 (二)青苗、附着物补偿 我区对名贵观赏树木补偿在实际操作中执行迁移和补偿两种方式,同时《马鞍山市集体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栽种的零星树木,被征收户愿意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愿 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因此本次《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 增加了相应条款,规定名贵观赏树木一般应予以移植,移植费由第三方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确 定;被征收人不愿移植或无移植场地的,补偿价格由第三方市场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同时 对名贵观赏树木的补偿增加了限制性条款。 (三)住房补偿和安置 1、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原《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规定装潢补偿费按其主房 补偿金额的 30%予以补偿,披房、附房不予装潢补偿,豪华装修的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提高,本次根据《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将被征收房屋装饰 装修的补偿实行打捆补偿和净值评估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装饰装修打捆补偿方式的,其装潢补偿金额应结合住房实际装修 按合法住房补偿总额的 35%予以一次性计补,披房、附房不予装潢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净值评估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有关规定执行。 2、住房安置人员应安置面积 (1)沿用原《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规定的应予住房 安置人员 40 平方米应安置面积及相应增加 20 平方米的几种情形,对其中已达晚婚年龄,但 未结婚的补充了与独生子女不能同时享受;对已婚夫妇,夫妻一方符合安置条件,但配偶或 子女不能享受安置的可以增加 20 平方米应安置面积的规定做了修改。由于配偶或子女不能享 受安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子女安置的问题,将该条修改为已婚夫妇,夫妻一方符 合安置条件,但配偶不能享受安置的可以增加 20 平方米应安置面积。 3、住房安置方式 本次《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将住房安置方式调整为房屋征收安置可以 实行货币化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从中选择一种, 同时规定货币化补偿价格不同于以往棚改项目参照项目周边普通高层商品房市场评估价,而 是货币化安置费按拟安置点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乘以应安置面积确定。 《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根据《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调整, 对住房安置方式也相应作了修改。 4、安置房分配 在《马鞍山市博望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中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 换方式安置的,对安置房安置户型的确定做出规定。 5、临时过渡费和搬家奖励费 (1)结合《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临时过渡费的规定做了相应调整, 规定搬迁至多层安置房安置的,过渡期不得超过 18 个月;搬迁至高层安置房安置的,过渡期 不得超过 30 个月。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 2 倍支付临时过渡费。 (2)由于我区房屋征收未进行严格的自然分户,有的是按大户签订协议,住房安置人员 较多,而主城区严格按自然分户签订协议且原房较多,实际搬家奖励费高于我区。因此我区 搬家奖励费既保留了原政策,即:符合住房安置户搬家奖励费标准*高为 5000 元/人,有合 法住房无应安置人员的搬家奖励费标准为 5000 元/户。同时又增加了市政策按照 100 元/平方 米,*高不超过 20000 元给予搬家奖励的规定,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五)非住宅征收补偿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的企业非破坏性设备、设施搬迁费以及 停产停业损失和企业搬迁费补助标准低于我区现行标准,我区非住宅征收的操作也相对方便, 因此对非住宅征收的操作方式和补偿标准不作调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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