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皖0506刑初9号
本院受理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杰军、李跃军、韩爱茫污染环境一案,及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一)判令李杰军赔偿非法倾倒265.18吨废树脂粉末的应急处置费用769022元以及461.56吨危险废物的应急清运费用4300元,并对非法倾倒的265.18吨废树脂粉末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14520元;(二)判令苏州市汾湖金基固废回收处置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产生的属性鉴定、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198000元;(四)判令两被告就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8日,苏州市汾湖金基固废回收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基公司)依法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沈刚,该公司主要从事危险废物处理。李晓芹作为金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口头任命其哥哥李杰军为总经理,并委托其负责金基公司危险废物收集采样、采购、加工处置等工作。2017年9月,李杰军为谋取利益,租用马鞍山市昌明刃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内厂房(该厂房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南部工业园内),雇佣其弟弟李跃军处理工厂日常事务,雇佣其表弟韩爱茫负责厂里的生产、烧饭、考勤等工作,并招聘工人、添置设备。后李杰军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且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在该厂房内以粉碎、水洗的加工方式非法处置废旧电路板,从中提取含铜物质,并将加工产生的废树脂渣随意倾倒在厂房南侧空地上。
2017年12月27日,马鞍山市雨山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雨山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李杰军在马鞍山市昌明刃具材料有限公司厂房内非法从事废电路板、废铜板粉碎加工,存在极大环境污染隐患,后雨山环保局立即依法对该加工点的设备、废电路板、提取出来的铜粉等进行了查封,现场查封未处置废旧电路板196.38吨,并于当日立案调查。2018年1月15日,雨山环保局以金基公司、李杰军、李跃军、韩爱茫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移送至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该局当日决定立案侦查。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李杰军非法加工处置的废旧电路板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5-49。2018年2月,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涉案固体废物属性进行鉴别,确认倾倒堆置于马鞍山市昌明刃具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内东北侧厂房外的粉末状物质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废物代码为900-451-13,危险性为毒性。2018年5月,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倾倒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确认在该固体废物倾倒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共计清理出461.56吨危险废物,其中废树脂粉末265.18吨,废电路板196.38吨。确认表层土壤样品中,铜的含量均值达到177.8mg/kg,超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pH
经对查封的未处置废旧电路板外包装袋上出库标识进行提取,提取了松下电子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昱鑫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敬鹏(常熟)电子有限公司、台耀科技(常熟)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的危险废物出库标识,这些公司均与金基公司签订废旧电路板买卖运输合同。且李杰军非法处置废旧电路板期间,其通过“运满满”APP软件雇佣货车司机李友光、苑标,多次将金基公司仓库内收集来的废旧电路板非法转运至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南庄村所租用的厂房内进行处置,从中提取铜物质。综上,公益诉讼人为;李杰军非法处理、堆放危险废物461.56吨;上述危险废物来源于金基公司,金基公司作为危废回收处理的公司,对此疏于管理,导致公司收集的危险废物流出;两者行为相互结合,导致了倾倒地及周边土壤和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李杰军、金基公司应当连带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杰军、被告单位苏州市汾湖金基固废回收处置有限公司自愿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因案涉污染环境行为产生的应急处置费、应急清运费、生态环境修复费及鉴定评估费合计人民币1185842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200000元(已预缴至博望区检察院),尚须赔偿人民币985842元,此款限于调解协议签订时支付人民币30000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50000元,余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杰军、被告单位苏州市汾湖金基固废回收处置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人民法院就尚未履行的全部赔偿款立即移送强制执行。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杰军、被告单位苏州市汾湖金基固废回收处置有限公司自本案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案涉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上述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地址: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合路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刑庭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