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双方未约定租金等主要事项租赁合同是否成立?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金、支付方式等都会进行明确约定,但也总有一些“马大哈”,没有书面租赁合同,也没有约定租金,这就导致一旦发生纠纷,导致举证困难,在诉讼中承担不利风险。下面这则案例的企业就是如此。
种子公司经营刃模具,名扬公司生产刃模具配件。2019年初,名扬公司扩大经营需租赁厂房,种子公司将闲置厂房交由名扬公司使用,双方口头约定,名扬公司将其加工焊接激光机架等零部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种子公司,用于抵扣场地使用费。
后,双方因加工费、场地费抵用等问题产生争议。2022年初,种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名扬公司支付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厂房租赁费,每月租金18000元。名扬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租赁协议,也没有约定租金,种子公司承诺将厂房免费给其使用,名扬公司在加工费上给予了优惠,优惠金额可以抵扣全部场地使用费。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种子公司诉称其与名扬公司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并主张支付租金,但未能提供其与名扬公司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在案证据亦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租赁合同的重要事项租金等未有证据予以证明,名扬公司对租赁厂房事实亦不认可。故,种子公司要求支付租金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种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为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当事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方式等主要事项,同时保留双方交易记录等证据。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双方未约定租金等主要事项,租赁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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