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行政处罚决定书(马自然资规罚字〔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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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 2022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在丹阳镇润洲村违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一款的规定。
5.博望区三区三线.第三次土地调查利用现状成果(2020年)
我局已于2023年3月1日依法分别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90.83平方米土地,将土地使用权交于原土地使用者。
没收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90.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六座桥墩190.83平方米。(见宗地图)
(三)罚款,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90.83平方米耕地,按6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14498.00元,计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肆佰玖拾捌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博望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望支行,账号: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款*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二条*一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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