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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马鞍山市政府发布市区多个区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涉及…

admin8个月前 (09-26)博望产业信息12

  原标题:【官方】马鞍山市政府发布市区多个区域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涉及…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年第6批次实施方案花山区片)(2019年第18号)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6年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8〕880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丰收村前塘村民组、石桥村民组、王村村民组、霍里村石塘村民组、前进村前中村民组、查村村民组、孙前村民组、前西村民组、原三村办刘宕村民组等集体土地18.225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花山区霍里街道丰收村前塘村民组、石桥村民组、王村村民组、霍里村石塘村民组、前进村前中村民组、查村村民组、孙前村民组、前西村民组、原三村办刘宕村民组等。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丰收村前塘村民组、石桥村民组、王村村民组、霍里村石塘村民组、前进村前中村民组、查村村民组、孙前村民组、前西村民组、原三村办刘宕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18.225公顷,其中农用地15.5145公顷(其中耕地12.7914公顷),建设用地2.7105公顷。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8号令)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5〕74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丰收村、霍里村、前进村、刘宕社区)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和被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登记的,以区级征收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6年第6批次实施方案雨山区片)(2019年第19号)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6年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8〕880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印山村万村村民组集体土地0.2485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雨山区佳山乡印山村万村村民组。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印山村万村村民组集体土地,共计0.2485公顷,均为建设用地。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8号令)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5〕74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印山村)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和被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登记的,以区级征收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雨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年度第6批次实施方案)(2019年第20号)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7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8〕1086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丰收村村集体、前塘村民组、秀山七队、江东街道上湖村村集体、王家甸村民组、后上湖村民组、前上湖村民组、卜家庄村民组等集体土地2.2341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花山区霍里街道丰收村村集体、前塘村民组、秀山七队、江东街道上湖村村集体、王家甸村民组、后上湖村民组、前上湖村民组、卜家庄村民组等。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丰收村村集体、前塘村民组、秀山七队、江东街道上湖村村集体、王家甸村民组、后上湖村民组、前上湖村民组、卜家庄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2.2341公顷,其中农用地2.2023公顷(其中耕地0.5095公顷),建设用地0.0318公顷。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8号令)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5〕74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丰收村、上湖村)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和被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登记的,以区级征收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7年第11批次实施方案)(2019年第21号)

  2019年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7第1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皖政地〔2019〕77号),批准征收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昭明村昭明村民组集体土地0.1638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昭明村昭明村民组。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昭明村昭明村民组集体土地,共计0.1638公顷,均为未利用地。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8号令)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5〕74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昭明村村委会)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和被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登记的,以区级征收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10批次)(2019年第22号)

  2019年1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10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9〕196号),批准征收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坝村大力树村民组、南库村民组、陶甸村民组、赤口村赤口村民组等集体土地7.966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坝村大力树村民组、南库村民组、陶甸村民组、赤口村赤口村民组。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坝村大力树村民组、南库村民组、陶甸村民组、赤口村赤口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7.966公顷,其中农用地6.4147公顷(其中耕地4.1071公顷),建设用地0.8541公顷,未利用地0.6972公顷。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8号令)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5〕74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杨坝村、赤口村村委会)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和被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登记的,以区级征收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此方案由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7批次增减挂)(2019年第23号)

  2019年3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9〕127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城村唐庄村民组、林场村民组、新市镇横山村南庄村民组、李台村民组等集体土地9.2969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博望区博望镇西城村唐庄村民组、林场村民组、新市镇横山村南庄村民组、李台村民组等。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城村唐庄村民组、林场村民组、新市镇横山村南庄村民组、李台村民组等集体土地,共计9.2969公顷,其中农用地8.9559公顷(其中耕地8.53公顷),建设用地0.341公顷。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关于印发〈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马博政办〔2013〕106号)和《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博望区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博政办〔2016〕8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西城村、横山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级征收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年第8批次增减挂)(2019年第24号)

  2019年3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8年第8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9〕128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山河村褚家坊村民组集体土地0.3573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博望区丹阳镇山河村褚家坊村民组。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山河村褚家坊村民组集体土地,共计0.3573公顷,其中农用地0.3573公顷(其中耕地0.3573公顷)。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关于印发〈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马博政办〔2013〕106号)和《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博望区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博政办〔2016〕8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山河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级征收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年第4批次增减挂)(2019年第25号)

  2019年3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马鞍山市2019年第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19〕129号〕,批准征收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刘山村大庄村民组集体土地0.9588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博望区新市镇刘山村大庄村民组。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刘山村大庄村民组集体土地,共计0.9588公顷,其中农用地0.1101公顷(其中耕地0.0017公顷),建设用地0.054公顷,未利用地0.7947公顷。

  三、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农业人口安置标准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关于印发〈博望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标准〉的通知》(马博政办〔2013〕106号)和《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博望区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附属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博政办〔2016〕8号)等规定办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到该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刘山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搭、翻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区级征收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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