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望区:表妹嫁表兄?亲上怎能加亲!
一对表兄妹不仅还结了婚还生儿育女
博望区法院审理此离婚案时法官震惊了
原告阿红(女,化名)、被告阿强(男,化名),在父母包办下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于200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至今已分居十多年。阿红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遂向博望区法院提起诉讼。
博望区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审理后查明阿红生母与阿强生母系同胞姐妹,阿红与阿强系亲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人共同生活期间还生育了一个儿子。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的婚姻登记行为发生于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当以当时的法律对其婚姻效力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第六条*一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虽然原被告登记结婚时,婚姻法并没有无效婚姻的相关规定,但对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予以明文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后法院依法判决阿红和阿强的婚姻无效,并在判决书中明确了当事人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拥有上诉权。
法律提倡婚姻自由,作为女性,当面临包办婚姻、强迫结婚等侵犯自己婚姻自由的行为时,应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民法典》颁布后,何种情形构成无效婚姻?
1.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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