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收回
苏(2023)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253131号
苏(2023)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253129号
苏(2016)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011600号
苏(2017)丹阳市不动产权第0014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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